外国企业必须与中方合作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4-08-16
为了规范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外国企业管理,建设部近日颁布《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外国企业必须与中方合作设计国内建设项目。 规定要求,外国企业承担我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合作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或者中外双方设计企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设计合同应为中文文本。 规定明确,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接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中国政府颁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接建设工程设计收取设计费用,应参照执行中国的设计收费标准,并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向中国政府纳税。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我国未承诺对外开放的其他工程,禁止外国企业参与设计。 这一规定将于6月10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