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商务系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定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4-09-29

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被允许保留实施十余项行政许可的权力。

商务部单独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项目审批;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由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有: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石油成品曲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有: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有一项由商务部和建设部共同实施的行政许可是: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此外,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须经商务部会签。

据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