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控股中资银行:表决权股份须超25%
银监会发布《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控股中资银行条件: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可认定为银行的控股股东。
银监会日前公开就《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境外金融机构控股中资银行条件,除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外,还须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意见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08年5月30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可认定为银行的控股股东。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欲取得境内中资银行的控制权,应满足其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要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要具有先进的金融行业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住所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该项投资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住所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等。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表示,外资金融机构可以拥有从1%到100%的所有权,外资控股国内银行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
但银监会于2003年发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曾明确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于非上市银行来说,25%将成为决定其中资、外资性质的分界线。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的条件,并强调,被控股银行不得对银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还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银行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主要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切实推动用好延伸检查权,加强对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控和深查,提高发现、查处问题的能力。规范控股股东行为,防止关联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