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汇局进一步促进出口企业贸易收结汇出台便利化新举措
针对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我市外汇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外管局将从以下几方面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对部分企业试行事后监管核查的办法
为解决企业待核查账户滞留资金问题,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决定在保证联网核查政策继续有效的前提下,对部分企业试行事后监管核查的办法,即企业货物贸易项下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按相关操作规定迅速结汇或划转至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然后再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试点企业名单和操作流程另行通知)
二、增加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现有预收货款结汇额如不能满足正常需求,经企业申请可调增货款预收汇比例或核定临时预收汇额,具体政策如下:
(一)有连续性出口贸易且预收货款较多的一般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其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的10%上调至30%。
(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其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的10%上调至40%。
(三)船舶出口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其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的10%上调至50%。
(四)预收货款金额较大且上调比例仍不能满足需要的企业,可核定临时预收汇额。
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8〕163号)规定执行。
三、进行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年度总额管理试点
在市外贸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选择部分预收货款数额较大且频率较高的大型企业,进行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年度总额管理试点,由企业凭外汇局将出具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年度指标》核准函,直接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业务。(试点企业名单和操作流程另行通知)
四、优化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功能
(一)对来料加工超比例核注功能进行优化,取消先比例内核注、后超比例核注的顺序限制,允许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出口收汇说明》进行核注。
(二)在保留企业持IC卡现场办理核查业务的同时,增加企业网上提交收汇申请办理核查业务的功能。
五、加大外汇管理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
通过外汇局与商业银行之间网络平台、地方新闻媒体、以及印制宣传资料,向企业宣传外汇政策和业务操作流程。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各支行柜台业务人员培训,提高办理外汇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六、相关要求
(一)坚持真实性原则。企业申请预收货款可收汇额调增比例、增加临时预收货款额度、核定年度指标所提供的材料,须确保贸易真实。
(二)银行严格遵循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流程。
1.对于核定临时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的企业,银行严格根据“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查询到的其“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或凭外汇局为其出具的核准件,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手续,不得使用其他项下额度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手续。
2.对于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年度总额管理试点企业,银行严格按照外汇局为其出具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年度指标》核准函,在最高限额及有效期限内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手续。不得凭核准函办理其他项下账户内的资金划转等;不得超期限、超限额使用核准函。同时,须按月向外汇局报备试点企业年度指标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
(三)对于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或与本意见不符行为的企业和银行,外汇局将采取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调低货款预收汇比例等限制性措施,或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