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
栏目:财经资讯 发布时间:2009-04-24
                          天津市出台“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的指示精神,积极应对和消减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不利影响,减轻危机给部分企业带来的困难和负担,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对申办认定困难企业条件、资金补贴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可以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困难企业认定,享受政府提供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缓缴养老保险费等帮扶待遇。
    为做好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市和区县分别成立了由劳动保障、财政、发改委、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市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具体负责制定认定办法、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负责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区县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本区县范围内困难企业的审查核定工作。市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次审核认定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的申报范围包括,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采取稳岗位措施,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2009年裁员少于2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10%的)并且是2006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企业。
    按照本市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困难企业:1.经对企业2008年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进行核定,反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2.企业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 3.2008年末在册职工不低于2007年末在册职工总数的80%;4.2008年末不在岗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人数不低于2007年末不在岗职工人数的80%,按本市最低工资以上的标准发放工资的人数占在册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企业面临停产半停产;6.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明确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和待遇标准。
    符合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应填报《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审核表》。市属企业向行业主管局(总公司)提出申请。区县属企业及无主管部门企业,向参保地区县审核认定小组提出申请。中央驻津企业直接报市审核认定小组。
    市审核认定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最后审核认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作为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
    同时实施的减轻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实施办法中,对发挥失业保险金稳定促进就业作用,给予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等四项补贴、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缓缴养老保险费等申请条件、程序、资金拨付办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对困难企业的帮扶措施都以取得《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