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公司可在内地独资经营公交、出租汽车业务
栏目:协会新闻 发布时间:2005-02-16

近日来自交通部的消息说,香港、澳门地区经营专营公共汽车(巴士)的客运公司在内地市级城市可设立独资企业,今后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车客运业务将被允许。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采用独资形式(包括并购形式)在我国境内设立道路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也一并获准。

这些政策是依据我国假如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以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方面内容建立的。

交通部同时对欲涉足上述行业企业的资质做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