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日前,国税总局网站公布了这个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政策调整是依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而下发的通知,对原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按照修改后的内容,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由0.5元~10元提高到1.5元~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8元提高到1.2元~24元;小城市由0.3元~6元提高到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4元提高到0.6元~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上报省级政府。“原则上应该在2006年的执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倍,也不排除个别地区调整力度更大一些的可能。”上述负责人表示。
据这位负责人解释,这是因为有些地区多年来并未调整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对于这些地区,调整幅度就会更大一些。“但是原则是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并且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会相差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