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允许外商独资经营旅行社
栏目:协会新闻 发布时间:2007-11-30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首次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采用独资形式。
    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可以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两种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独资形式设立旅行社(第十七条第二款);
    取消了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的规定;
    取消了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等条件的规定;
    取消了外国旅游经营者必须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的规定(第十八条);
    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不再需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直接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取消了条例关于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方可设立分社和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降低了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从60万元降为2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从160万元降低为1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