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4-08-09
继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分两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近日作出决定,第三批再予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涉税行政审批项目44项。至此,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已达69项。 这次公布取消的44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外商投资和外籍个人的审批项目有16项;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审批;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缴税的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选用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坏账损失的审批;对外国企业列支向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的审批;对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在合同区块之间结转勘探费的认定的核准;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借款利息列支的审批;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税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的审核;对外籍个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核准;对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招标国内企业中标的货物准予退税的核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核准;对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对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核准;对应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的审批。 国家税务局有关人士强调,行政审批项目不能“一减了之”,税务部门要抓紧研究和及时处理被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